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全体教学人员、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雇员等,以下统称教师。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教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师德建设负有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党政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四条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有师德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职责。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单位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所在单位师德建设与考核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七条 教师不得有以下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当年度发生一级教学事故或连续两学期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虐待、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师德失范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涉及违反党纪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视情节轻重,还可给予撤销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等处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和监督机制。
(一)受理
1.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为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接到举报或发现相关线索,须及时报告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
2.举报内容属于学校现行其他制度有明确管理条例的,则应转至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3.对师德失范行为实名举报的,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匿名举报的,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也须予以受理。其他渠道获得的问题线索,部门间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相关材料移交。
(二)调查
1.接到举报材料或在各类专项检查、督查中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可视情况委托二级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小组人数一般为5名,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专家参加或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给予专业评价。
2.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3.调查小组一般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形成调查报告,给出结论和意见,并提交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
(三)认定
1.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进行审议,并依据本办法对被调查人是否有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立案审查程序。
2.经认定不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学校应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经调查确认举报人属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
(四)处理
1.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第八条(一)款的处理,提交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属于第八条(二)(三)(六)款的处理,教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中层领导人员由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检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从重处理。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提供他人重大违纪行为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等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3.党委教师工作部出具处理决定书,并书面送达当事人本人和相关单位。处理结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五)复核
1.教师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理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3.教师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结果执行。
(六)监督
1.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牵头,强化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部门的职能监督,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再监督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监督工作,切实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发生。
2.各二级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基层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处理。
第五章 工作问责
第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一条 对出现教师师德失范问题的单位,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和情形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或调整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