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
《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广工大规字〔2023〕2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科研创新及服务能力,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创新研究奖、学术成果奖和服务贡献奖三部分,奖励经费在学校绩效工资预算中统筹安排,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创新研究奖

第三条  创新研究奖包括对重大科技获奖成果、重大科研平台团队、高水平学术研究工作的奖励。

第四条  获奖科技成果奖励包括以下几类:

(一)理工类

1.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二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480万元;二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80万元;获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成果;或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五位排名,分别按我校为第一完成人单位奖金标准的1/61/71/81/91/10予以奖励。

3.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及特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个人(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特等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获青年科学奖的个人,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国防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学校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相应等级的奖金标准予以奖励;获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个人,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6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以及获广东专利金奖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人文社科类

1.我校为第一推荐单位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获普及读物奖和青年成果奖的成果,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我校为非第一推荐单位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二、三等奖,依据我校参与人在相关成果中的排名(第2-4位),分别按我校为第一推荐单位奖金标准的1/61/81/10予以奖励。

2.我校为第一推荐单位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60万元;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认可的全国性基金会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成果,学校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成果,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重大科研平台团队奖励包括以下几类:

(一)理工类

1.我校以第一单位(主报单位)获得国家实验室,每项奖励400万元;获得全国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实验室,每项奖励160万元;获得国家工程中心,每项奖励80万元;获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每项奖励40万元;获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国家创新基地,每项奖励40万元;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每项奖励15万元。我校以非主报单位获得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实验室,按照相应奖励的1/n予以奖励(n为主报单位和非主报单位总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8万元。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天元数学中心项目,每项奖励16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每项奖励120万元;科技部创新团队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或本土创新团队项目,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8万元;广东省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卓越中心,每项奖励15万元;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团队项目(含卓越青年团队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

(二)人文社科类

1. 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基地、实验室、智库,每项奖励80元。

2.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实验室、智库,每项奖励40万元。

3.获得国家其他部委人文社科基地、实验室、智库,每项奖励20万元。

4.获得省级人文社科基地、实验室、智库,每项奖励15万元。

5.国家级、教育部、国家其它部委、省级人文社科平台(含研究基地/实验室/智库)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8万元。

第六条  学校设置高水平学术研究工作奖励,对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纵向重大项目、横向重大项目、承担高水平学术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及其团队进行奖励。高水平学术研究工作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理工类

1.承担基础研究类项目研究工作(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及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

2.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防科技项目(中央军委下属机关、兵种、战区及国家国防科工局立项项目等)、国防基础研究项目等研究工作;

3.承担部省级纵向重大项目、横向重大项目等研究工作。

(二)人文社科类

1. 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单列学科项目、成果文库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及其他专项工程项目等)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一般项目、专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研究工作;

3. 承担省部级社科项目(不含副省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等研究工作。

第七条 高水平学术研究工作奖励设置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由科学研究管理部组织评审,学校予以奖励。每年评审方案、奖励数量及金额根据国家科技政策变化、学校学术研究工作总体情况和学校当年实际下达预算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学术成果奖

第八条  学术成果奖包括对学术研究产生的学术成果、专利、标准、研究咨询报告的奖励。

第九条  学校设置高质量学术成果奖励,对在理论研究上具有创新性,有助于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产生良好的学术影响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成果进行奖励。科学研究管理部组织评审,学校予以奖励。

(一) 理工类

1.成果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ENCE》《NATURE》《CELL》期刊上发表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奖金的1/4予以奖励,学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上述奖金的1/8予以奖励。

2. 成果发表在我校认定的TOP一类期刊的奖励3万元,发表在我校认定的TOP二类期刊的奖励1万元。TOP类期刊目录详见我校相关文件规定。

3.成果入选当年ESI高被引论文(前1%)一次的奖励2万元,两次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入选当年ESI热点论文(0.1%)一次的奖励3万元,两次及以上的奖励4万元。成果为被WoS收录且被WoS严格他引(不包括自引)2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0.5万元;严格他引(不包括自引)5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1万元;严格他引10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2万元,严格他引20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3万元;严格他引50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5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成果又达到更高他引奖励的,学校配套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个成果只按最高金额发放。

4. 成果发表在一级学会主刊(每学院一本)(中英文版)或《中国科学》(中英文版)的,每篇奖励1万元。广东工业大学一级学会主刊目录详见我校相关文件规定。

5.经委托方审查通过的国防报告,每篇奖励1万元,一个纵向项目原则上认定 1 篇。

(二)人文社科类

1. 成果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的奖励20万元/篇。

2.成果发表在我校认定的TOP一类期刊的奖励3万元,发表在我校认定的TOP二类期刊的奖励1万元。TOP类期刊目录详见我校相关文件规定。

3. 成果被WoS收录且被WoS严格他引(不包括自引)2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0.5万元;严格他引(不包括自引)5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1万元;严格他引10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2万元;严格他引20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3万元;严格他引50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5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成果又达到更高他引奖励的,学校配套奖励差额部分。

4. 成果为发表在《新华文摘》5000字以上的全文,奖励2万元/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红旗文稿》2000字以上的全文;《新华文摘》摘登30005000字,奖励1万元/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10002000字的全文;《新华文摘》摘登10003000字;《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不含论点摘要),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1500字以上的全文,奖励0.5万元/篇。

5. 成果发表在一级学会主刊(每学院一本)(中英文版),每篇奖励1万元。广东工业大学一级学会主刊目录详见我校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条 除高质量学术成果外的其他学术成果,学校设置学科学术成果奖励,以激发学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强化学科建设实效。

科学研究管理部制定相关评审指引,学院组织评审,评出学科学术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由科学研究管理部汇总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同一学术成果按发表期刊、转载刊物的最高级别为最终奖励;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指导教师排名第二或作为通讯作者的论文按同级别论文奖励;学术成果收录以学校图书馆提供的数据为准,成果第一单位应为广东工业大学。

第十二条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正式出版有书号的理工类研究专著(不包括教材、科普著作、工具书类、编译著、论文集编著等,字数不少于10万字)每部奖励1万元,国外学术专著的译著(字数不少于10万字)每部奖励0.5万元。在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一类、二类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人文社科类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每部奖励1万元,国外学术专著的译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每部奖励0.5万元。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专利成果奖励,在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我校独享专利权的专利按100%计;与外单位共享专利权的专利,有权益约定的按约定比例分配;没有约定的情况,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2个单位共享按50%计,3个单位共享按33%计,4个单位共享按25%计;我校学生参加专利成果排名的应按贡献分配奖金。

专利成果奖励设置一、二、三等奖,由教师向学院申请,学院组织推荐,科学研究管理部组织专家评审,学校予以认定。每年评审方案、奖励数量及金额根据国家科技政策变化、学校专利成果总体情况和学校当年实际下达预算实行动态调整。

专利成果奖励范围如下:

1.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日本、俄罗斯、德国、英国以及法国等授权的国际专利;

2.国际检索报告的书面意见表明PCT申请具有创新性的;

3.获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十四条 制定国际行业标准并颁布执行的(前五单位),每项标准奖励 10 万元;主持制定国家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我校署名第一单位的),每项标准奖励 5 万元,主持制定国家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我校署名第二、第三单位的),按上述标准的1/21/4予以奖励;主持制定行业/团体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每项标准奖励 2万元。

第十五条 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提升学校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决策咨询服务能力,学校对以下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进行奖励:

(一)被中央政治局常委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奖励10万元。

(二)被中央政治局委员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采用或内刊刊登的决策咨询报告或立法草案,奖励5万元。

(三)被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正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用或《观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成果要报》、教育部《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光明日报内参》上刊登的决策咨询报告或立法草案,奖励2万元。

(四)被现任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副省级党政机关采用或在省委省政府或各部委内刊上刊登的决策咨询报告,奖励1万元。

被民主党派相关机关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按降一层次奖励;上述奖励适用于单篇采纳,综合采纳的相关成果降一层次奖励。

第四章 服务贡献奖

第十六条  凡我校工作单位、人才团队或教职工,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上级或学校表彰,学校将给予奖励。服务贡献包括科研任务奖励和先进团队(个人)两类奖励。

第十七条  为确保学校科研规模稳步增长,学校设立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含纵向及横向)奖励。每年年初学校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各二级单位的人员、实验设备、学科建设等软硬件资源,并结合各二级单位前三年科研经费到账情况,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期,将科研经费任务(含纵向及横向)分配下达至各单位。学校对完成当年科研经费任务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算办法为:单位科研经费任务部分按0.3%、超额完成部分按0.6%计算。

第十八条 对当年在科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授“广东工业大学先进科技工作者”、“广东工业大学先进科技工作团队”称号并给予奖励。奖励类型如下:

序号

奖励内容

1

先进团队

一等奖

2

二等奖

3

三等奖

4

先进个人

一等奖

5

二等奖

6

三等奖

根据学校每年的科研工作业绩情况,奖金控制在50-100万元,具体由科学研究管理部组织评定。

第五章 审核与奖励发放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项目)多次获奖,学校按该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成果奖励的,学校配套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各类奖励每年核发一次,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负责分配,由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开具奖励清单,人事处负责审核,财务处按奖励清单拨付,应缴纳的税款由财务处统一代扣。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励金额根据国家科技政策变化及学校当年实际下达预算实行动态调整,如总量超过实际预算,则各类奖励额度实行同比例缩减。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如有获得较大影响力的科研成果,但未在本办法奖励条例列明的,可由科学研究管理部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给与相应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726日起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广工大规字〔201927号)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适用于202311日起产生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管理部会同人事处、财务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