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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6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和企业,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用于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其所取得的经费按《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中经费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归类为委托项目,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依据合同约定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开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委监察等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学校横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协助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审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建设货物、服务及装修、修缮工程等管理工作,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按相关要求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专项审计;纪委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项目负责人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或者科技处审核批复的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坚持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按有关规定完整、真实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及时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与科研项目经费结账手续。

第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提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能力,共同做好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单位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开具合规票据,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需符合项目合同约定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承接和完成项目需要的各项支出。合同中有约定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按学校规定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一般包括:

(一)业务费:培养费、图书、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和项目相关的费用。

(二)材料费:消耗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费,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租赁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

(四)差旅费: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实到经费的50%。

(六)管理费: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七)招待费:与项目相关的接待、招待费用。招待费的使用须严格控制,其手续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其中委托项目中招待费列支不得超过学校实到经费的10%。

(八)人员费: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奖励。在确保项目如期完成情况下,人员费支出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学校实到经费的70%。技术咨询、软件开发与设计类等项目确因项目研究需要,人员费支出比例可以放宽到80%。委托项目中人员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实到经费的50%,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人员费的,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科技处专项报告,由科技处另行审批。

(九)其他支出: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实到经费的10%。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与项目委托单位约定预算开支范围和比例的,预算调整报项目委托单位审批。

未与项目委托单位约定预算开支范围和比例的,预算调整报学校科技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项目到校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其中1%转拨该项目所在学院作科研发展基金)。为了支持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理工类横向科研项目个人当年到校经费超过30万元的,3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收取管理费,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个人当年到校经费超过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按《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和《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科研设备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和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试验试剂耗材、无形资产归属学校所有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产权归属委托方并应交付委托方的,不再纳入学校相应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部分研究工作的,委托任务、金额需经原委托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具体参照《广东工业大学外协科研合同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经费到校后,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员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计划并经学校科技处核准后方可领取。按本办法提取的人员费由获得人员费的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取得和费用支出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取得科研经费时必须到学校财务部门开具合法的票据(包括发票和结算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具、购买、自制票据。报销费用时应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和经办人员应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前必须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其它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需要向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经费决算报表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支出明细账据实编制,确保报表编制完整、内容真实,并根据项目需要,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项目结题审批程序报学校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科技处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后,转入学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项目负责人可按项目结余经费额度向科技处申请,用于后续科学研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学院应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管;积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会同科技处、财务处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工大科字〔2015〕4号)同时废止,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