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扩大我校科研工作规模,提高我校科研工作水平,为地方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称学院)。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含科技类与社科类项目,下同)是指学校以市场委托的方式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等获得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等。
1.技术开发: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
2.技术转让: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
3.技术服务: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4.技术咨询:包括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5.合作协议:包括学校与企业、地方政府、产业联盟等独立法人单位机构围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共建科研平台、产学研合作、共同申报科技项目等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项目承担单位(学院)、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
第五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制度制定、代表学校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负责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等。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规范使用经费、编报项目决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建设货物、服务及装修、修缮工程等管理工作。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院)是横向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我校现有资源条件能否保证该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为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科研环境和条件,监管督促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科研经费支出进度。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具体执行者,负责组织科研力量,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同时负责督促委托方及时支付项目研究经费,并合理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横向科研项目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为我校在职教职工或非全职科研人员。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采用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的签订合同、到账立项、结题验收等环节都需要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登记。
第三章 技术合同
第九条 我校单位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都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所有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我校单位与校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一律以“广东工业大学”的名义,并加盖“广东工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除我校单位和校办科技企业另作规定之外,我校各单位均不得使用本单位名义、公章与校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技处根据签订的技术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技计划。
第十二条 凡是我校拥有所有权的科技成果,转让权属于学校,向校外单位转让时须经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流程,并签订相应技术合同。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可参照国家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范本,也可根据双方约定自行订立相关条款,但需明确各方主体及负责人、权利与任务指标、费用与支付方式、成果分配、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明细及权属、保密协定、合同期限、验收方式等。合同条款不得损害学校权益,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使用学校名义用于一切商业行为。
利用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科研机构需经学校科技处同意并另行审批。
第十四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原则上按照各方实际贡献大小分配成果归属。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亦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十五条 签订技术合同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交科技处审查;
(二)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登记项目信息,同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并报所在学院审批后,连同技术合同若干份报科技处审核。技术合同由学校法人委托代理人(科技处负责人)审批签字,所有项目合同需加盖“广东工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签订生效后,将合同正本一份交科技处编号存档,项目负责人自存若干份。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征得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院)和科技处同意后,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执行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同时督促委托方及时支付项目研究经费。合同经费到校后,按照项目立项管理由学校科技处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下达经费通知,并由学校财务处下达经费。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照横向科研项目预算控制表支出经费,具体按照《广东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调整。
横向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成员组成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有效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备案。
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的,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委托方审批。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
横向项目完成后需做好结题验收工作,办理结题验收登记。
(一)结题条件:
1.凡经过鉴定的横向科研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凭项目鉴定证书直接到科技处结题;
2.未经鉴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凭对方的验收凭证报科技处审核同意后结题。
(二)结题手续:
1.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包括成果内容、技术水平、应用前景、推广办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
2.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的剩余部分经费,称为结余经费)的转接手续。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后的结余资金转入学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支出。
3. 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表,逐级审批后交科技处存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添置必要的科研和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科技处根据项目实到经费,记入项目组成员的科技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技工作量。具体办法见《广东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奖励以及因此发表的科技论文等,学校将根据《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同时记入项目完成人的科技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技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凡是在科技处办理立项或备案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将其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报奖依据。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合法合规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并开支科研项目经费,对于提供虚假数据、资料、信息;恶意不配合、阻碍科研项目实施开展,未按期结题的;欺骗委托人或者不遵守合同约定泄露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损害国家利益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取消其项目负责人承担新科研项目资格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有关问题,学校授权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或专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