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部哲社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以及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及教育部哲社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及教育部哲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国家社科基金及教育部哲社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间接成本(即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项目管理费用,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其中,间接成本和项目管理费用,学校按照间接费用总额的10%计提,计提总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5%,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经费划拨进度及比例予以安排,不再另外计提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预算依据项目资助总额的规定比例上限据实编制。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如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核定预算。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教育部哲社项目中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40%,具体范围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逐级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剂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教育部哲社项目预算调剂由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学校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学校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国家社科基金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学校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学校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间接费用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包干制项目实施范围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学校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有外拨资金的,学校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学校将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教育部哲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租赁办公场所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财务处审核确认的资金收支明细账,与结项验收材料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工作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需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预留资金下拨到账后,项目负责人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结项等级提出调整间接费用比例申请,经审批调整后计提间接经费,项目剩余直接经费进行结题结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任何部门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承诺机制,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学校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各项目类型,以及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管理部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2021年7月以后立项的项目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