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外,我校承担或参与各类国家、地方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文件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科技计划等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定间接费用预算,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使用。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一)分类核定:按照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四)规范使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与核定
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项目组原则上应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限范围足额编报,具体的比例上限如下:
(一)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最高不超过60%,具体比例上限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核定预算。
(二)学校作为主承担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外拨间接费用预算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学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获得的间接费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
间接费用包括:单位间接支出经费、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和科研业绩奖励发展基金。
(一)单位间接支出经费
单位间接支出经费包括:科研管理费,水电费。单位间接支出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分配如下:
1.科研管理费统一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其中,4%为学校管理费,1%为学院管理费。
2.水电费统一按项目总经费的2%提取。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社科类项目、平台建设和校内基金项目除外。
如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管理费和水电费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核定预算。
单位间接支出经费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计提。
(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的激励科研人员的相关支出。
预算编制中,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间接费用扣除单位间接支出经费后的60%(含60%)。
(三)科研业绩奖励发展基金
科研业绩奖励发展基金用于学校扩大各类科学研究活动的业绩奖励支出。
科研业绩奖励发展基金为间接费用总额扣除单位间接支出经费、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后的剩余部分。
第七条 间接费用支出规定
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和预算书等材料办理入账;科学研究管理部审核间接费用各部分的比例和金额,开具入账凭证,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财务处按项目预算批复及科学研究管理部审核确认的间接费用各项比例和金额对项目经费实施预算控制。
如有合作单位并需拨付项目经费给合作单位的,拨付给合作单位的间接费用按项目组分配方案(合同)执行。
间接费用预算调整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项目主管部门有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科研管理费用支出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执行,并据实列支。
(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发放原则上应平均到研究期限内各个年度。由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发放申请;财务处按预算核定后发放。
(三)科研业绩奖励发展基金的支出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据实列支。
(四)项目执行期间,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70%,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方可全额提取。
(五)项目执行因违反相关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款的,最高可提取本项目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全额作为退款资金。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与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备案。
(三)项目未按资助计划书等进度执行且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结题且未申请延期、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如有上述情况之一,学校视情节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追回或停发的绩效经费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九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各项目类型间接费用管理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22〕12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申请表
附件
广东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负责人 |
|
起止时间 |
|
项目完成情况 |
|
项目参与人员 |
科研实际成绩 |
分配绩效(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单位审核意见:
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章):
二级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