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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24〕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效益,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学校高水平创新型大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国家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由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研计划(规划)、基金等科研项目经费,或经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是对学校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的全过程管理。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研究院、中心、部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学研究管理部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管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政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宣贯培训;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全过程项目管理;指导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组织预算评审、预算调整、经费转拨审核、绩效考核等,建设维护科研管理服务系统。

科管部协同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对需要公开的项目信息予以公开,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做好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审核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协同科管部进行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宣贯培训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教学科研货物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各类耗材试剂、教学科研实验家具、实验室用品)、服务类(仅限教学科研软硬件租赁及设备维修改造)及工程类(经费预算在20万元以下(不含)的实验室维修修缮工程)业务的归口管理。统筹优化学校大型设备为科研项目提供共享服务。

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及学校工作需要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纪委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对项目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科管部。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如因健康、调离学校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办理项目负责人/单位变更或项目终止等事项申请及相关手续。如项目主管部门有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的规定,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二级单位同意后,由科管部组织专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术委员会、人事处、财务处及科管部等机构及部门)论证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其批复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有其他明确的要求,从其规定。

第九条  二级单位和科研团队须逐步建立形成专业化的科研财务助理队伍,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项目管理等方面提供全过程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提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能力,共同做好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是指在纵向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他相关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

3.劳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劳务费(中央财政支持项目)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广东省/广州市等财政支持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事业编制及参编管理以外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专家咨询支出。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

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按《广东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执行期间,间接费用中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70%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间接费用中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方可全额提取。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除实行“包干制”的项目外,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合作方的要求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预算和自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若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应提供自筹经费的资金证明。自筹经费不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未经学校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私自承诺提供自筹经费。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主管单位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编制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直接费用中除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限范围足额编报

第十六条 学校牵头承担涉及其他合作单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协调各参与单位分别编制资金预算并汇总。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合同、任务书或其他相关立项材料及经费预算到科管部、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入账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预算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调整预算并符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调剂需按原途径报经费来源单位审批或备案的情况: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

2.同一项目课题之间经费调剂;

3.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预算调剂需报学校审批的情况:项目直接费用中设备费调剂。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的情况: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出调整方案,并向科管部报备后,报财务处执行。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调整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经费来源单位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管理指合作转拨,具体是指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全部科研项目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其中部分经费转拨至合作单位。合作转拨必须在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各承担单位的科研任务、需转拨科研项目经费金额等信息。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基金经费参照合作转拨执行。

合作转拨的经费按照学校纵向预算表中的合作费执行预算,学校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合同、预算批复等依法、依规进行科研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或变相转拨经费,严禁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项目负责人应与合作单位签订规范的项目合作协议,要求合作单位单列账户、专款专用,并对合作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负监管责任,有义务告知合作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并根据合作协议和任务进度拨付合作经费。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将科研经费转入与本人或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项目或提供科技服务的,项目负责人须主动申明与合作方的关系

第二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广东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和《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和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试验试剂耗材、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所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合同、预算批复等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如项目主管部门有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实行管理。

第六章  包干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按照《广东工业大学自然科学类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无需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目,对发生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科研项目有其他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学校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资金决算表,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财务处对账表不符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不予盖章确认。对于需进行财务审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做好项目结题审计和财务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预先垫付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等原因必须进行账务调整的,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述账务调整的原因,提供调账明细清单,经科管部审核后,报财务处审核办理。已进行账务调整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能再次进行账务调整;科研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和结题验收之后,不能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原则上暂停经费使用。纵向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经费主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处核定科研项目经费余额。

第八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纵向项目的结余资金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结余资金留归学校使用的,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留用原项目使用一年,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或预研工作。一年后仍剩余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归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全校性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可提交《结余资金用于后续科学研究申请表》,经科管部及财务处审核后,学校按收回统筹部分的95%安排经费,转入原项目负责人的纵向科研发展专项用于后续的相关科研支出。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或离职,由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提出结余资金处理方案,科管部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项目负责人已故的,由二级单位在三个月内提出结余资金处理方案,科管部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变更后的结余资金负责人须为我校全职非编在岗或全职入编在岗人员。

第二十八条 因未完成任务目标或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等或存在其他需退回经费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资金。如不按规定上交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将按照《广东工业大学科研活动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纵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票据、合同等原始凭证的审核。

第三十条 学校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科研、财务、审计及纪委监察等部门和二级单位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科管部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协同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信用情况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个人聘期考核等绩效考评内容。

二级单位对纵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有关规定。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按照《广东工业大学科研活动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科研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的资金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从其规定。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凡项目主管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管部、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工大科字〔2017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