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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年度考核评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力推进《广东工业大学“十四五”发展规划》和攀撑计划学科提升工程实施,充分保障广大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中主体力量的发挥,本办法依据《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广工大规定〔2018〕45号)、《广东工业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广工大党字〔2025〕20号)规定以及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考核评优工作是调动我院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凝聚力的重要措施。根据学校通知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要求,教职工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部分,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参照《广东工业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广工大党字〔202520号)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考核小组组成

(一)学院成立年度考核评优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会负责人、系主任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成员名单予以公布。

(二)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共同担任学院考核评优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学院的考核评优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标准和等次

第五条 全院教职工按照教师岗位、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考核,根据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师德师风与工作实绩。

第六条 教师岗位人员须进行学生评教,学生评价数据相当于电子评议结果。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人员进行电子评议。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被评议人进行匿名评议。

第七条 教师工作量考核分由教学考核分、科研考核分和社会服务考核分三部分构成,年度考核合格线为200分。其中,教学考核分、科研考核分设最低分要求(教学考核分:教授8分、副教授16分;科研考核分:8分。),社会服务考核分不设最低分。聘期内的百人、青百教师,年度考核计分也需报送实际分数。

第八条 考核的等次及比例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当年度考核的教职工人数的15%。学院各系/部门建议的优秀等次人数,参考学校给定的比例来确定。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师德师风表现良好,师德考核合格;工作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2.合格:师德考核合格,工作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3.基本合格: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或师德考核合格,但工作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4.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合格、基本合格,但工作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九条 评优基本条件

1.师德考核合格,工作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

2.没有发生教学事故、安全事故等其他工作责任事故,没有受到学校或学院处分决定。

3.年度工作量考核分不低于200分。

第十条 优秀等次条件

(一)教师岗位人员考核年度为优秀等次者,学年总工作量须超过本单位制定的教师岗位本年度平均工作量(工作量统计年限按业绩金发放口径统计),且学生评价综合得分必须达到85分及以上。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为优秀等次者,电子评议综合得分必须达到85分及以上。

第十一条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一般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获得重大奖励的;

(二)为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对于外派挂职(借调)人员,挂职单位出具挂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等评价的;

(四)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聘期内年度考核均获优秀等次的,聘期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年度考核一般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当年的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二)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理或受警告处分的;

(四)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事假超过10天的或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

(五)平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当年的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

(四)年度总工作量低于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线的教师;

(五)电子评议的综合评议得分低于60分的;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过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第十四条 其他说明

1.无正当理由年度工作量考核总分低于200分的教师,年度考核奖按60%比例计发。对于拒不承诺改进的,可拟定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2.教学分或科研分为0分,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拟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个学年度出现无正当理由年度工作量考核总分低于200分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拟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全学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人员,不参加本学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工伤病假、女教职工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包括个人述职、部门评议、拟定等次、学院公示、等次确定、学校公示、通报和确认等环节。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公布本学年度社会服务考核计分管理办法、参与考核人员名单及考核优秀名额分配。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

(一)被考核人员根据自己在本年度完成岗位职责情况撰写个人工作总结,按岗位类别填写年度考核表,并在相应系/部门内进行考核述职。

(二)各系/部门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系/本部门的教职工述职、考核和推优等工作。其中,各系/部门应分别成立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小组,应包含系/部门主任、支部书记、教师代表,人数建议为单数。根据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参照学院名额分配,进行系内不记名民主投票。

(三)各系在进行投票前,应对系内各教师的考勤情况、教学情况、科研情况作相应通报。根据投票结果初步确定考核建议等次(按序排列)后上报考核人员名单,上报名单需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原则上学院领导应列席所联系的系内述职会议,但不参与投票。

(四)学科建设办公室成员、系主任及院长助理的年度考核评优工作统一纳入其所在系,不再单独设立评优序列。

第十八条 拟定等次

(一)各系/部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完成本年度岗位工作情况,结合平时考核结果、电子评议结果和情况通报内容,初步拟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次。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在各系/部门建议的等次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党、政正职领导必须出席,且出席人数达到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拟定各等次时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达到参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学院内公示

学院将拟定的教职工考核等次和优秀等次候选人会同师德考核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人事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所有,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