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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广工大规字〔2018〕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整体水平及办学质量的提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粤府办〔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百人计划”引进的非编全职人员)。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岗位人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师德考核是考核的重要部分,与考核同时进行。具体参照《广东工业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考核政策、程序要求和考核结果的确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人事处负责考核政策的拟定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主要以二级单位为主体,各二级单位分别成立部门考核小组,其中机关部处以总支为单位成立机关总支考核小组。各部门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员考核等次拟定及优秀等次人员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部门考核小组组成

(一)机关总支考核小组由总支委员、总支各部处主要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且不少7人,成员名单须予以公布。

(二)其他二级单位部门考核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部门工会负责人、系主任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成员名单须予以公布。

人数低于7人的部门(除机关单位外)由人事处协调与其工作最为密切的其他部门联合成立考核小组,人数必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联合考核小组成员在联合部门中按照各部门参加考核人员数量比例产生,成员名单须予以公布。

第八条 各部门考核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考核评议小组。机关原则上以部处为单位成立考核评议小组,考核评议小组成员由部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参加;其他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成立若干考核评议小组,考核评议小组成员由本单位考核小组会议提议,并在本单位内公示。考核评议小组负责相应教职工的述职、评议、初步拟定考核建议等次等工作。

第九条 如部门考核小组成员因工作部门变动、岗位变化以及其它原因不适合担任成员的,应及时调整和增补小组成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标准和等次

第十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重点考核教职工的出勤率、工作态度及岗位任务日常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在每年9月初进行,重点考核教职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及年度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聘期考核在合同期满时进行,考核严格按照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主要考核聘期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实际效果。聘期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个聘期是否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全校教职工按照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五类岗位进行考核,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师德师风与工作实绩。

双肩挑人员按照管理岗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由人事处负责实施;平时考核由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的制定

学校对各岗位的聘期和年度考核要求做出原则性的指导,并给出考核的最低指标。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建设目标,细化学校的指导标准,在不低于学校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聘期和年度具体考核指标。

聘期考核指标以岗位说明书形式呈现,一般应包括对岗位各工作侧面的任务要求,并在下个聘期聘用之前公布。

年度考核指标注重当年度工作量的完成情况,指标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合格等次工作量应不低于本部门平均工作量(或中位数工作量)的60%,基本合格等次工作量应不低于40%。当本单位总任务量有较大变化时,二级部门可对各岗位考核指标做适当调整,并提前公示。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考勤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教职工的出勤率、工作态度及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记录在册。

第十四条 考核的等次及比例

(一)平时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当年度考核的教职工人数的15%。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师德师风表现良好,师德考核合格。工作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2.合格:师德考核合格,工作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3.基本合格: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或师德考核合格,但工作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4.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合格、基本合格,但工作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三)聘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师德师风表现良好,聘期内师德考核均合格,并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且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合格:师德师风表现较好,聘期内师德考核没有不合格的,且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不合格: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规范,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师德考核在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聘期内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或同一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第十五条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一般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获得重大奖励的;

(二)为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对于外派挂职(借调)人员,挂职单位出具挂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等评价的;

(四)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聘期内年度考核均获优秀等次的,聘期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年度考核一般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当年的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二)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理或受警告处分的;

(四)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事假超过10天的或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

(五) 平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当年的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

(四)年度总工作量低于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线的教师;

(六)电子评议的综合评议得分低于60分的;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过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第十八条 教师岗位人员考核年度为优秀等次者,学年总工作量须超过本单位制定的教师岗位本年度平均工作量(工作量统计年限按业绩金发放口径统计),且学生评价综合得分必须达到85分及以上。

第十九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为优秀等次者,电子评议综合得分必须达到85分及以上。

第四章  考核基本程序

第一节 年度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包括个人述职、部门评议、拟定等次、部门内公示、等次确定、结果公示、通报和确认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述职、评议

(一)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工作总结,按岗位类别填写年度考核表,并在部门考核评议小组述职。

(二)教学、教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述职时,必须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且出席会议教职工人数须达到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80%以上。机关部处领导原则上需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述职。各单位领导成员班子述职时,原则上分管(联系)校领导参加。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进行电子评议。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被评议人进行匿名评议。参加评议人员范围根据工作性质和接触范围确定。

教师岗位人员须进行学生评教,学生评价数据相当于电子评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 拟定等次

各部门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完成本年度岗位工作情况,结合平时考核结果、电子评议结果拟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次。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所属部门考核小组根据本部门的评议意见及电子评议结果并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拟定优秀以下的考核等次,并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推荐优秀等次候选人。

各位校领导可在本学年度表现突出且取得较为显著工作业绩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提名优秀等次候选人1~2名。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优秀等次由学校党委会确定。学校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对各部门推荐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优秀等次候选人和校领导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审议,根据优秀比例要求进行差额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优秀人选。

部门考核小组拟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时必须召开专门会议,党、政正职领导必须出席且出席人数达到单位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拟定考核等次方为有效。部门考核小组成员因故确实无法出席会议的,所在单位应将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监察处备案。

部门考核小组拟定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等事项时应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达到参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优秀等次比例

1.各部门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不含由学校进行考核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15%以内。

2.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全校参加考核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数的15%以内。

第二十四条  单位内公示

各部门考核小组将教职工拟定考核等次和优秀等次候选人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

校长办公会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等次拟定情况,并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

(一)对于党委常委会、各部门考核小组拟定的优秀、合格等次人员,原则上审核后通过。

(二)对于各部门考核小组拟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人员,校长办公会应认真听取评定理由,在充分考虑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投票确定。同意票数达到投票人数半数以上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三)审核确定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学校公示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单在学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通报与确认

公示期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各单位负责送达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本人考核表上对最终考核结果作签名确认,考核表存入被考核人员本人档案。

第二节 聘期考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聘期考核程序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教师岗位人员聘期考核主要侧重岗位任务完成情况并结合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受校级以上奖励和受处分情况。对于聘期内总工作量排名后20%人员或聘期内受过处分的人员将重点跟踪及关注。

第三十条 聘期考核优秀等次不设比例,申报聘期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本部门范围内公开述职。

第三十一条 管理岗位八级职员及以上人员聘期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特殊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考核年度中岗位有变动的人员,在新任岗位所在单位参加考核。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含境内外)且在批准期内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进修表现和取得的业绩情况确定等次。其进修表现由所在进修单位提供:在境内学习的,须由进修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境外进修的,须由指导教授签署意见或提供其他能证明在考核年度为我校所做工作的证明材料,考核表可由所在部门代填。非脱产在职学习、进修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其他专项工作(借出)的工作人员,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原单位参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于考核年度内办理退休的教职工,如在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参加考核;如在3月1日后(含3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回原单位参加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参加考核

(一)全学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人员,不参加本学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暂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涉嫌违反师德规范被调查的人员,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受调查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暂不确定等次;待其当年的师德考核结果确定后,再按上述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三)没有确定工作岗位的待聘人员不参加考核。重新上岗且在考核年度工作时间未满半年的的待聘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和计发绩效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单位可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计发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九条 除首次就业的教职工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四)现岗位聘期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现岗位聘用合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通过校内调整程序调整岗位或安排离岗培训。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一条 首次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新一轮岗位聘用的依据

(一)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或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二)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试聘、转聘、低聘、解聘等方式处理,或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章 复核、申诉与纪律

第四十三条 对本人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人事处申请复核,人事处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四十四条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诉。对申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在申诉。申请复核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有关部门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四十五条 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考核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或举报,由监察处受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及按照事业编制管理的聘用制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合同中,对考核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1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