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要求。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把各项规定和制度要求落到实处,为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
学校党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行政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学校各单位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好本单位在党风廉政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及个人任期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严肃党内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
(三)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并延伸到系、所、科室等基层组织,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四)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干部教育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干部个人和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违规违纪问题。坚持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五)抓好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落实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各项举措,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特别是“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及时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全校党员干部为民务实的清廉形象;
(六)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纠正,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七)深入推进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广东工业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广东工业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深化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校园文化氛围,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廉政风险识别、评估、预警、防控一体化的信息化反腐工作网络,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八)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落实信息公开,深化党务、校务公开,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有效整合资源,构建立体式的监督网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认真做好向省委书面述廉工作;
(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至少向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报告一次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第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非中共党员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知责尽责,切实负起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之责。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九条 纪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肃查处纪律松弛现象和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抓好廉政教育。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从教道德教育。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切实提高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四)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大力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学校干部选拔、人才招聘、经费管理、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校办产业、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科研立项等工作情况,切实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对各单位及党员干部身上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约谈,督促整改;
(五)查办腐败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有效查处惩治机制,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等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
第十条 纪委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纪委书记参加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党委会、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等重要会议,纪委副书记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需要派员参加部门、单位重要业务工作会议;
(二)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及时向纪委通报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纪委给予必要的廉政建议;
(三)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强化事前备案制度。对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关于“三重一大”等廉政风险高、群众关注的事项的决定,职能部门应在工作开展前将相关工作安排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含执行方案、办法、程序等内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计划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工作,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考察,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六)对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信访处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经批准,办理反映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加强与审计部门沟通合作,加大案件线索的排查分析力度;
(八) 问责追究。按照问责工作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九)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需要,督促开展专项治理或专项监督检查;
(十)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巡视、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纪委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监督执纪和惩戒问责主业,坚决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纪委监督执纪应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戒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纪委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接受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纪委书记是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监督人,负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必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两个责任”报告制度。学校党委每年将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委教育工委,并将其作为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纪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校内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会商机制。建立学校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定期沟通机制、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与党委常委通报情况机制,就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以及学校重要领域的重大事宜进行沟通、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六条 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年度考核与述职述廉工作,党委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要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及相关代表民主评议。书记、校长认真做好向省委书面述廉工作。
第十七条 廉政谈话制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之间每年进行廉政谈话一次以上,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纪委约谈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及时提醒约束和责令整改,做到抓早抓小。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发生大面积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