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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广工大规字〔2017〕66号附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创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我省《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学科研岗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学校鼓励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第二章  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是指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任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的职务并取得合法报酬,但不得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聘为管理岗位。

在岗创业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岗开展自主创业的行为。

第五条  在岗创业、校外兼职的基本原则:

(一)在岗创业或兼职应保证履行学校聘任岗位的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在此前提下,尚有余力的方可申请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在试用期内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或在岗创业。

(二)在岗创业或兼职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兼职的,应明确每周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以创业或兼职为由耽误本职工作,或不参加本单位必要的教研活动和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不得以创业或兼职为由不参加党内政治生活。

(三)在岗创业期限为3年。

第六条  担任学校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兼职和在岗创业管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学校按照在校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绩效工资。在岗创业或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兼职收入等应当向学校报告并备案。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八条  离岗创业是指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同意,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应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

第九条  离岗创业的基本原则:

(一)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内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在试用期内的,不得申请离岗创业。

(二)学校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计入本人档案。学校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学校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三)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和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离岗创业人员已招生培养的研究生,是否继续培养,按以下原则办理:经导师本人书面申请是否愿意继续培养,同时征得学生本人同意,方可继续;如果导师本人不申请或者导师愿意而学生不愿意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变更导师。

   (五)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将视为学校的校外兼职导师,按《广东工业大学兼职导师聘任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招生指标以基地专项指标下达。

  (六)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学校原二级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纪律或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学期向单位汇报有关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是中共党员如果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党内政治生活。

(七)学校与离岗人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离岗创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的缴纳、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所占专业技术岗位数单列,其岗位数可用于其他在岗人员岗位晋升,在总岗位数有空缺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新聘用工作人员。期满返岗后,按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或按原岗位等级一次性超聘后再逐步消化。

第四章  创业(兼职)人员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创业(兼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或学校的二级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合约、接受任务或其他事项。创业人员在创业或兼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所在企业单位(聘用单位)和创业(兼职)人员本人负责处理,学校对创业(兼职)人员从事校外工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必须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授课。不得以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为由,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创业人员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个人不得对外转让、也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校外所在单位使用学校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未经学校同意自行使用无形资产。创业的收益分配、成果归属按《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从事兼职的教学科研人员确需使用职务技术成果的,经学校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或校外兼职,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使用“广东工业大学”、“广工大”“广工”等代表学校无形资产的字样,以及学校的校标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学校人力、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

第五章  审批程序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或校外兼职工作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从严把关,严格审批手续,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兼职、创业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申请校外兼职、创业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本人填写《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签署意见。

   (三)创业人员需先送学校科技处审核,由科技处提出该申请人员具有一定的创业先决条件;申请表送相关职能部门及人事处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创业人员所在单位校领导及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如有必要,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兼职或在岗创业人员与学校变更聘用合同(公益性兼职不需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如有需要,可与教学科研人员及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就三方权利义务、科技成果权益归属与分配等予以约定;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学校停发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离岗创业人员应向学校人事处提出返岗书面申请。到期返岗后,按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离岗期限未满提前返岗的,由学校与个人协商确定。未按规定提交返岗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了返岗书面申请但到期15日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的,以及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如果需继续离岗创业的,需按程序再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兼职或在岗创业期满自然终止,如果需继续兼职或在岗创业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再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兼职和创业期间教学科研人员发生伤残意外的,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创业或兼职给本职工作或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可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可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者,视为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等行政处分;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不合格等次,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者,视为侵占学校财产、资源,学校将追缴相应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等行政处分;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不合格等次,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创业或兼职者,或虽经审批但个人申请材料中出现瞒报、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令其在限期内停止创业或兼职,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等次;视情节轻重学校可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除上文所列人员外,学校不允许其他岗位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不允许在企业、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可以在与本人工作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审批程序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提及的“工作日”,指除去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学校规定假期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校外创业或兼职的,应按本办法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