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
《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广工大规字〔2019〕3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开拓我校教职工的国际视野,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境)90天及以上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其他类型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以下统称派出人员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是以执行公务为主要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出访期限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境)行为。出访任务主要包括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培训进修等。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根据派出渠道,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项目公派:

(一)国家公派,是指获教育部或其他部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或委派的出国(境)行为。

(二)单位公派,是指获学校资助或委派的出国(境)行为。

(三)项目公派,是指获财政拨款的项目资助的出国(境)行为,其中项目须有出国(境)访学预算。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二)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有序派出;

(三)派出工作坚持“精选、优派”原则,优先选派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出国(境)深造;

(四)派出工作遵循“从严审核、规范程序、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五)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派出人员的审核、教育、管理、评估、考核等负有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派出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境)任务。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水平和境外生活适应能力;

(三)进校工作2年及以上(截至申请日期),且近5年的年度考核(不满5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均为合格及以上。申请单位公派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截至申请日期);

(四)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业务水平较高或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有具体的访学任务、计划和预期成果;

(五)申请出国(境)的访学单位原则上应是教育、科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知名教育及研究机构;

(六)申请出国(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经学校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七条 再次申请90天及以上公派出国(境)的人员须满足如下条件:最近一次出国(境)访学时间半年及以下(含延期)人员,须回校工作不少于1年;最近一次出国(境)访学时间半年以上(含延期)人员,须回校工作不少于2年。

第三章 派出程序

第八条  校内审批、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机票及保险等手续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为了不耽误访学行程,申请人须密切留意相关手续的办理要求和时间进度。

第九条  申请派出的校内审批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出国(境)前至少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境)外正式邀请信及译文、外方合作者简历(需合作者本人签名)、《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广东省因公出国纪律责任书》、《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行程安排表》、《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访学计划及预期成果表》、《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档案卡》等相关材料到所在二级单位。申请人原则上须已被纳入二级单位当年度的访学计划,如因特殊原因还未纳入年度访学计划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情况说明。

(二)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请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师德师风、访学目的、研修计划和预期成果等情况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共识后由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二级单位须加强审核工作,对不符合选派条件的人员,不得纳入公派计划。严格实行因公出访事前公示。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事项和内容外,各单位须在初审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学校主页公示公告栏、单位内部局域网和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访学单位、出访任务、预期成果、行程安排、经费来源和预算支出等。

(三)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或二级单位按照《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中的流程,将材料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处、科技与人文研究院、财务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环节的审核和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审核制度,对单位公派或项目公派出国(境)的,必须由学校经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学校经费主管部门须对申请人访学经费来源与访学计划的关联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审核。申请人材料经人事处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如有必要,还须报其他校领导审批。

(四)办理离校派出手续:申请人通过学校审批后,必须在出国(境)前至少提前2周办理离校派出手续,主要包括提交《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登记表》、到所在二级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完成行前教育、到人事处签订《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协议书》等;如果申请人是中共党员,还须到二级党组织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离校派出手续办理完成后,申请人方能出国(境)。离校派出手续没有办理完成的,不得私自出国(境),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违纪处理,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行前教育和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派出人员行前教育和国(境外访学期间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派出人员出国(境)前至少进行一次行前教育,重点强调政治纪律、生活纪律、外事纪律、安全须知、保密事项、按时回校、按时完成出访任务及参加考核等。二级单位应主动关心派出人员在国(境)外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定期与派出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派出人员的访学状况。二级单位按照《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档案卡》的填写要求,做好行前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以备查验。

 申请人通过学校审批后,不得擅自改变访学国别(地区)、访学单位、访学身份、访学期限、研修计划及预期成果等。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改变访学单位、访学期限、研修计划及预期成果等,必须在出访前按照原校内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改出访出发时间、更改出访经费来源或金额的,必须在出国(境)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事由和附上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提交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学校人事处,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修改访学相关内容或改变访学行程的,按违规违纪处理,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公派出国(境)期间的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出国(境)期间,由人事处暂缓发放访学期间每个月人民币3000元的工资作为保证金。派出人员访学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主动与所在二级单位保持联系,告知国(境)外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须每3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访学进展报告。二级单位按照《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档案卡》的填写要求,每3个月按时填写派出人员的国(境)外访学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考勤情况、研修进展等。

第十四条  派出人员须认真学习出国(境)访学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出国(境)任务。在国(境)外访学期间,仍需遵守学校考勤规定,并纳入各二级单位的日常考勤管理。对在非节假日期间,确需占用访学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必须按照学校考勤管理规定,提前向二级单位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派出人员在出国(境)前应主动购买在国(境)外访学期间的人身、医疗和意外等保险,并在抵达访学所在地一个月内,主动、及时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

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完成访学任务,提前做好回国(境)准备,并按时回校报到。访学期间,派出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访学行程,若因特殊情况,需中途回国(境)或提前回国(境),必须提前向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派出人员的延期申请。如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暴乱、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而申请延期者,须提前提交《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延期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经二级单位审核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学校批准的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五章  回校报到程序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期满回校报到程序:

(一)派出人员期满回国(境)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回校报到手续。提前准备好《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登记表》、出国(境)学习回国(境)人员证明、《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访学期间评估确认书》(含导师的正式鉴定意见)、护照/通行证及出入境页复印件等材料,按时到所在单位、财务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办理回校报到手续。

(二)派出人员回校工作时间从回校报到之日算起。

(三)派出人员回校报到时,由各二级单位派出人员访学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估。对已完成出国(境)任务、计划和预期成果的,由各二级单位对派出人员进行后续跟踪培养;对基本完成出国(境)任务、计划,但预期成果尚未完成的,由二级单位对派出人员下达督促任务书,督促派出人员在回校1年内完成预期成果;对存在隐瞒、虚报、弄虚作假、50%以上的访学任务计划未完成、逾期回校报到出现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等情况者,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由二级单位根据派出人员的实际表现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访学期间评估确认书》,并派出人员回校后10工作日内交由人事处复核备案。

第六章  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原则上在其回校报到后1年内完成。对派出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二级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报人事处复核和备案。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以派出人员申报出国时制定的出国(境)访学计划和预期成果为主要考核标准,同时参考访学期间和回校后工作的实际表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等三个等次。

各方面表现较好,完成访学计划和预期成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访学计划和预期成果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访学期间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存在隐瞒、虚报或弄虚作假;50%以上的预期成果未完成;出现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由学校无息退还保证金。考核不合格者(含未参加考核),由学校扣除其访学期间的全部保证金,其该次出国(境)经历不予认定,且5年内不得申报公派出国(境);属于单位公派的人员,由学校追回全部出国(境)资助费用;属于政府公派和项目公派的,根据经费来源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考核结果还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具体项目的选派条件和管理还须根据当年公布的各级、各类、各部门选派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学校审批,但未办理完离校派出手续而出国(境)者,按违规违纪处理,由学校扣除其访学期间的全部保证金,其该次出国(境)经历不予认定,且5年内不得申报公派出国(境)。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人员、出国(境)逾期返校人员、逾期未归人员,均按旷工处理,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自出国(境)之日或逾期之日起停发所有工资项目,停止缴交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旷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和填报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严格遵守学校访学规定,对隐瞒、虚报或弄虚作假,存在变相公款出国旅游、假公济私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期及违约处理。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履行回校服务的义务。服务期的计算和违约处理按学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等相关规定执行。多次公派出国(境)的人员,其服务期自动累计。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机制,学校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定期对派出人员和国(境)外导师(合作者)等进行跟踪回访。对在公派出国(境)期间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表扬和鼓励;对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依纪惩处。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须科学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公派出国(境)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报备制度每年12前向人事处报备本单位人员下一年度出访计划以及本年度计划执行和绩效评估整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在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工作中应认真做好审核、教育管理、评估、考核等相关工作,及时将本单位出国(境)人员情况报学校。对漏报或隐瞒不报、管理疏忽、监管不力等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二级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1216日起施行。本办法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发生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